網路創業加速器合約
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48次委員會議審查通過
經濟部96年9月10日經授工字第09620416021號函公告
(一)注意事項:
1.網際網路教學服務業者,如係以「網際網路」做為其行銷方式者,應以顯著之方式,於其網站網頁上公告本契約全部條款內容,供消費者審閱三日,並經消費者於網頁上點選「同意」鍵後,消費者始受本契約條款內容之拘束。
違反上述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網際網路教學服務業者,應提供本契約全部條款內容下載,並附記下載日期以為證明之用。
2.為提供最佳化之教學效果,網際網路教學服務業者就消費者必須具備之各項軟硬體設備之基本規格及要求,有事先告知消費者之義務。網際網路教學服務業者,若對其服務之畫面品質,提供一定之保證時,亦應以顯著之方式,事先告知消費者必須具備之各項軟硬體設備及網路頻寬條件。
立契約書人
(消費者名稱)(以下簡稱「甲方」)
(網際網路教學服務業者名稱)超人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本服務之定義)
乙方授權甲方利用網際網路連線方式,使用乙方於其指定的網站系統上所提供之教學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
甲乙雙方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之約定訂之。
第二條(本服務內容)
本服務內容包括以下各款:
一、乙方提供本服務之網站網址:https://www.isuperman.tw
二、乙方提供本服務之適用對象:20歲以上成年人
三、乙方提供本服務之教學內容:甲方可以在合約內觀看超人行銷網站上的所有網路行銷線上課程、電子書、軟體與享有每周線上諮詢輔導的權益,包含網路創業加速器會員專區存取權與在合約有限期間新增的線上課程、電子書與軟體。亦包含自有商品網路創業加速器與顧問師培訓的線上課程,但不包含超人大聯盟服務或終身弟子方案。
四、乙方提供本服務之教學功能:教導學員如何利用網路行銷銷售自己的商品或代理商品去網路上銷售。一些輔助行銷軟體協助學員執行網路行銷。
五、乙方提供本服務之教學課程數量:請參考以下網址https://www.isuperman.tw/商店/
第三條(設備規格)
第一項:乙方應於甲方申請本服務時,告知甲方必須具備之各項軟硬體設備之基本規格及要求:
- 可上網之桌機或筆電。
- Skype通訊軟體最新版,作為線上輔導時使用。
第二項:甲方應根據乙方之告知,於使用本服務前,具備前項各項軟硬體設備之基本規格及要求。
甲方連結乙方指定網站系統之機房設備之接取網路,除經甲乙雙方約定由乙方所提供者外,應由甲方自行向合法經營之電信事業申請租用,甲方租用該接取網路所生之權利義務,依甲方與該電信事業間契約之約定訂之。
乙方違反本條第一項之約定,導致甲方無法使用本服務或嚴重影響本服務之品質者(超過一週以上無法使用本服務),甲方得主張本契約不生效力。
第四條(本契約之成立與生效)
甲方經由網際網路申請本服務者,於乙方所指定網頁上點選「同意」鍵,表示同意申請本服務後,乙方應立即以電腦系統,自動回覆通知甲方利用再次確認機制加以確認,經甲方再次確認後,本契約成立。
除前項情形外,經甲乙雙方於本契約書上簽名或蓋章後,本契約成立。
第五條(法定代理人)
甲方如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本契約應得甲方之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本契約始生效力。甲方如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本契約之成立,應由甲方之法定代理人為之。
違反前項之約定者,本契約不生效力,甲方之法定代理人不負任何責任。
第六條(服務序號密碼)
本契約生效後,乙方應依下列方式將本服務之服務帳號及密碼從速交付甲方。發送到甲方結帳或提供之電子郵件地址。
第七條(使用權之取得)
甲方於收受本服務之服務帳號及密碼之日起,取得本服務之使用權。乙方得請求甲方於乙方結帳頁上,註冊與甲方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必要個人資料,並設定使用者帳號及個人密碼,以便乙方於甲方使用本服務時,確認甲方之身分。
第八條(使用權)
乙方授權甲方依本契約之約定,對於本服務享有非專屬之使用權。
未經乙方事前之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其使用權轉讓第三人或再授權第三人使用。
若為公司想大量授權給員工學習,需事先洽詢乙方並獲得同意購買後方能使用。
第九條(授權登入方式)
乙方授權甲方登入本服務網站系統之方式如下:
帳號密碼制:
(1)帳號密碼組之數目:一組
(2)每組帳號密碼於同一時間之使用權數目:___一個____
第十條(授權期間或使用權利)
乙方授權甲方使用本服務之期間、次數或權利依下列之約定:
定期制:
1.甲方於收受本服務之服務序號及密碼,自取得本服務使用權之次日起,為期一個月之使用期間。
2.甲方於上述期間內享有不計次數、每次不計時間之使用權。
3.甲方可參加乙方舉辦的每周一次的線上輔導,若遇到例假日,乙方得經由甲方同意,延期或取消該周線上輔導。若學員人數較多,乙方得自行決定是否加課,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加課。
第十一條(授權使用費)
本服務授權使用費之金額如下:
定期制:
月繳付款(含營業稅):第一個月新台幣三萬元整,第二個月開始每月新台幣一萬五千元整。甲方享有共計一個月之使用權。
年繳付款(含營業稅):每年新台幣十五萬元整。
乙方於訂立本契約時,以「贈品」為名義,向甲方所為之贈與,於本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返還該贈與物,亦不得向甲方主張自乙方所應返還甲方之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金額中,扣除該贈與物之價額。
月繳會員繳滿一年需要台幣十九萬五千元,若採用年繳則僅需十五萬元,一年便宜四萬五千元。年繳會員將自動獲得超人行銷顧問師培訓的資格。如果甲方能夠完成超人行銷顧問師的培訓並達到畢業標準(最後決定權由乙方決定,此培訓並非保證班),甲方將獲得以下權利:
1.能夠自行招生網路創業加速器學員:
若甲方自行招生自己教,則僅需支付給我們成交金額(不能扣除刷卡手續費)的三分之一作為執照費上繳給乙方,其餘自己保留。
2.甲方的學員也享有觀看乙方所有線上課程與軟體的使用權,但無法來乙方這邊上課,輔導由甲方提供。
3. 如果甲方招生的學員想要來乙方這裡上課,甲方可獲得成交金額三分之一的推薦獎金。
4. 如果甲方在台北,招生到台中的學員,該學員想要到台中顧問師那邊上課,在這種情況下,除了支付給乙方成交金額的三分之一當作執照費外,甲方與實際上課的顧問師平分剩餘的利潤。
5. 我們鼓勵各地區顧問師舉辦實體團體輔導,每周租一間教室來上課,這樣更能夠面對面幫助自己的學員。當然甲方也可以舉辦線上團體諮詢輔導。
第十二條(分期付款)
本服務信用卡交易均透過智付通金流,本服務授權使用費之給付,如乙方同意甲方採取分期付款方式,其分期付款之約定依照智付通之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費率調整)
授權使用費之費率如有調整時,乙方應於調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本服務網站首頁及本服務進行中公告,並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甲方,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收費,但如新費率高於舊費率者,甲方已按舊費率付費,而尚未屆滿之使用期間或尚未使用之所購使用次數、使用時間、預付儲值點數,仍應按調整生效日前之舊費率收費。
第十四條(積欠費用之處理)
甲方必須先預繳學費後並同意本合約後,乙方才會開始提供服務。沒有例外。
第十五條(授權使用規則)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甲方自負一切法律責任,乙方並得通知甲方終止本契約,甲方不得拒絕:
一、甲方蓄意散佈干擾乙方網路系統正常運作之電腦程式。
二、甲方在乙方網路系統或網路上散佈恐嚇、毀謗、侵犯他人隱私、色情或其他違反公序良俗之文字、圖片或影像。
三、乙方認定甲方並不適合接受本服務時,例如甲方學習態度不佳、對乙方教導不予尊重、威脅老師或其他足以影響其他一起上課同學的負面行為。
四、甲方若為年繳會員,自願申請退費時。
甲方利用本服務從事其他不法或違反本契約約定事項之行為,其情節重大,且經乙方通知甲方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乙方亦得通知甲方終止本契約,甲方不得拒絕。
在合約期限中,若甲方因個人因素請假或錯過每周團體線上輔導,乙方都應將該次輔導的錄影備份檔案發送給甲方觀看,甲方不得因為自己的缺課而向乙方要求任何賠償。
乙方依本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或第三項或第四項之約定終止本契約時,乙方應按年繳會員計費方式扣除已使用的費用與刷卡手續費與違約金後,將剩餘金額返還甲方。
月繳會員無退費,使用完畢當月課程後,甲方自行刪除乙方帳號。
年繳會員其退費計算方式為乙方收款金額扣除智付通刷卡手續費(如果乙方是用智付通刷卡的話,如現金一次結清則無此費用)並扣除使用月數,剩餘為返還(退費)金額,且乙方得於返還金額中扣除返還金額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例如,甲方使用智付通刷卡分三十期繳納十五萬萬學費給乙方,並在接受服務的第三月(使用不滿一個月當接受服務一個月計算)申請退費,則乙方應返還之金額=15-15*15%(刷卡分期手續費)-15*25%(三個月輔導費用)=九萬元整。再扣除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之後,乙方應退還甲方七萬兩千元整。
乙方應於終止合約後一周內退還給甲方。
第十六條(甲方之責任)
甲方對於使用本服務所產生之授權使用費,有按時給付之義務,並對本契約終止前已產生之授權使用費,有繳納之義務。
甲方對於其使用者帳號與個人密碼有妥善保管以避免第三人知悉之義務。
甲方在使用本服務時,有遵守本契約第十五條所約定之授權使用規則之義務。
甲方依本契約第七條之約定所註冊之個人資料如有錯誤或已變更時,甲方應隨時通知乙方請求更正。如因甲方怠於通知而致其權益受損,應由甲方自行負責。
第十七條( 帳號密碼非法使用之處理)
利用甲方之使用者帳號與個人密碼,登入本服務電腦系統之行為,推定為甲方之行為。
雙方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如發現甲方之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遭第三人非法使用,應立即通知對方,經甲方確認有遭第三人非法使用之情事,乙方應立即暫停該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之使用,並接受甲方更換其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
前項情形,除乙方能證明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甲方之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遭第三人非法使用所生之損失者外,乙方應於七日內以延長甲方之使用期間或返還甲方已遭扣除之使用次數、時間單位、預付儲值點數做為補償。
第十八條(服務品質保證)
乙方應確保甲方使用本服務時,無發生教學內容錯誤、電腦系統畫面暫停、中斷、不能進行連線或其他服務品質瑕疵之情形。例如乙方進行團體線上輔導時因網路斷線而導致無法上課。
乙方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違反前項之約定者,除應立即更正或修復外,並應依下列各款之約定,賠償甲方之損失:
乙方應延長甲方之使用期間或給予補課。
前項情形,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達三次以上者,乙方除應立即更正或修復,並應依前項各款之約定,賠償甲方損失外,甲方得通知乙方逕行終止本契約,乙方不得拒絕。
甲方使用本服務時,因可歸責於第三人之事由,發生教學內容錯誤、電腦系統畫面暫停、中斷、不能進行連線或其他服務品質瑕疵之情形,甲方得準用本條之約定,請求乙方於七日內予以補課。
第十九條(智慧財產權)
甲方應尊重與本服務有關之所有智慧財產權,非經智慧財產權人事前書面同意,甲方不得以本契約授權以外之其他方式加以利用。
甲方不得分享個人帳號給第三人使用,也不得分享從甲方網站下載的任何影片或檔案給第三方使用或公開於網路上。
甲方違反前項之約定者,應依法賠償智慧財產權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二十條(乙方保密義務)
乙方因提供本服務而知悉或持有甲方之學習紀錄或其他個人資料,乙方負有保密義務,除甲方請求查詢或第三人依據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請求查詢者外,乙方不得對任何第三人揭露。若不甚在網路上被搜尋到,而甲方要求刪除,乙方應配合立即刪除。
第二十一條(乙方免責事由)
乙方不得因第三人入侵其電腦系統,而免除乙方對甲方所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就提供本服務之各項軟硬體設備,已依當時國內之技術程度,提供完善的安全防護措施及定期安全漏洞偵測與修補,而仍無法避免發生者,不在此限,但不影響乙方依據本契約第十八條之約定,對於甲方應負之補償責任。
除本契約或乙方之廣告另有保證使用本服務之學習成效外,乙方不保證甲方使用本服務之學習成效或有任何收入保證。
第二十二條(暫停服務之處理)
乙方對於本服務相關軟硬體設備,進行營運上必要之搬遷、更換、升級、保養或維修時,得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乙方因前項事由而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乙方應於暫停本服務七日前,於本服務網站首頁上及本服務進行中公告,並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甲方。甲方如係採定期制者,乙方應於恢復本服務後,以延長甲方相當於實際暫停服務期間之使用期間,賠償甲方所受之損害。
第二十三條(個人資料之保護)
乙方對於甲方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取得甲方事前之書面同意,並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本契約目的之必要範圍,且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乙方應依甲方之請求,就其保有之甲方個人資料,答覆甲方之查詢、提供甲方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但乙方得酌收合理工本費用。
乙方為維護甲方個人資料之正確,應依甲方之請求即時更正或補充之。甲方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乙方應即時停止該個人資料之處理及利用或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乙方處理甲方個人資料之本契約目的消失或期間屆滿時,乙方應停止處理及利用該個人資料。但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乙方受理甲方就其個人資料之查詢、閱覽、刪除、製給複製本、停止處理及利用等請求,應於三十日內處理之。乙方未能於上述期間內處理者,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甲方。
乙方應依相關法令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甲方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並應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其檔案管理情形。
乙方違反上述各項之義務之一,致甲方受有損害者,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甲方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權受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乙方不得將甲方個人資料為本契約目的必要範圍外之利用,並不得將甲方個人資料於乙方關係企業之不同法人間流通。
第二十四條(契約之變更)
未經雙方當事人之書面同意,當事人之任何一方不得單獨變更本契約條款內容。
本契約條款內容如有任何變更,乙方應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於收受通知後三十日內(但最少不得少於三日),表示是否同意,甲方未為表示者,視為不同意。如甲方不同意本契約變更後之條款內容,甲方得向乙方主張終止契約,乙方不得拒絕,乙方並應依照本合約規定退還甲方費用。
本契約有限期限到期後,若甲方欲延長本契約之效力,僅需依照第一個月三萬元,第二個月以上一萬五千元或年繳十五萬元方式持續繳納,合約將自動有效。
第二十七條(終止契約與退費)
本契約採定期制,甲方於使用期間屆滿或所購使用次數、使用時間使用完畢時,本契約即告終止。
除前項所約定之情形者外,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乙方不得拒絕,乙方應按本合約約定之方式返還甲方相當於終止契約前尚未使用之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金額,但乙方得於返還金額中扣除返還金額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第二十八條(不可抗力事件)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本契約無法履行者,雙方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均得通知對方終止本契約。本契約終止後,乙方應按本合約約定之方式返還甲方相當於終止契約前尚未使用之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金額。
第二十九條(乙方之申訴)
甲方對於乙方所提供之本服務,除得乙方電話提出申訴外,亦得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或至乙方之營業處所向乙方提出申訴,乙方應自接獲甲方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第三十條(準據法)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議,雙方當事人約定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第三十一條(契約之附件)
本契約無附件。
第三十二條(契約之解釋)
本契約條款內容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甲方之解釋。
第三十三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以台灣高雄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有關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乙方:超人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乙方(或其法定代理人):
乙方地址: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八十號三十三樓之一
乙方營利事業登記證統一編號:45130295
甲方(或其法定代理人):
甲方地址:
甲方身分證字號:
簽約日: